通訊診療治療辦法第十九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規定 轉全聯會113.03.26 牙全仁字第01086號 收文243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公告「通訊診療治療辦法第十九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規定」,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醫師。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蘇晟瑜 02-25000133轉223 回頂端 類別 醫事公告 發佈開始 113/04/02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3/04/02 參考資料 牙全仁字第01086號 附加檔案 牙收243.pdf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