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 醫師製作病歷及出具診斷書應符合法規規定

收文編號:596

主旨:有關新聞報載禾馨旗下5間診所涉嫌替多名產婦開立胎位不正之不實診斷書,使產婦向投保公司詐領保險費,涉違反醫師法相關規定一案,請加強宣導所屬人員,醫師製作病歷及出具診斷書應符合法規規定,請查照。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11665817號函辦理。
  • 相關法規如下:
  • 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 醫師法第25條第2至4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如經查證上開情節屬實,依同法第25條之1規定,最重可廢止醫師證書。
  • 醫療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違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論處。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王藝潔 03-3340935分機2302

 

類別
法規公告
發佈開始
111/08/26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1/08/26
參考資料
桃衛醫字第1110069588號
附加檔案
  1. 衛收59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