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收文編號:824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1年12月1日起生效,敬請週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14日衛部保字第1110143520C號令辦理。
  • 修訂內容摘要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 第三部牙醫通則三修正口腔病理科轉診範圍及增列轉診加成規範,併同修正附表3.3.4。
  • 修正附表3.3.3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之費用不列入計算項目,新增排除(91089C)糖尿病患者牙結石清除-全口、(91090C)高風險疾病患者牙結石清除-全口。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潘佩筠 02-25000133轉265

 

類別
法規公告
發佈開始
111/11/30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1/11/30
參考資料
牙全彥字第00484號
附加檔案
  1. 牙收82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