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醫師」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一事

收文編號:841

主旨:有關植物保護專門職業人員制度,立意良好,惟「植物醫師」一詞恐衍生諸多爭議,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敬請查照。

說明:

  • 行政院農委會為即時提供農民專業植物保護服務,並協助業者順利輸銷農產品,擬推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鑑定、偵測及調查、植物疫病害蟲防治及藥劑使用指導等植物防疫檢疫有關事項,為農產品進口自產全面把關,立意良好,本會樂見其成。
  • 惟該專門人員使用「植物醫師」乙詞,恐衍生諸多爭議,並與醫療法相關規定混淆,為避免民眾誤解,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該名稱業經106年9月26日中華民國會技師、律師、醫師、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全國建築師公會106年第4次聯誼會,共識支持修正。
  • 從國際用語觀之,在美國加州,有植物保護師(PestControlAdviser,PCA)制度;日本有植物保護技術士等國家考試制度,皆切合該專門人員業務內容,採用植物保護師或害蟲控制顧問等名稱。且草案說明中提及修習植物醫學,並不必然等於需創設「植物醫師」乙詞,如物理治療師、心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亦須修習相關醫學課程。爰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足以表彰法案認證之專業程度,亦免對社會大眾與醫療環境產生衝擊。

相關疑問洽承辦人及電話: 蘇晟瑜 02-25000133分機223

 

類別
法規公告
發佈開始
111/12/07
發佈結束
使用權限
一般性
資料來源
秘書處
建立日期
111/12/07
參考資料
牙全彥字第00511號
附加檔案
  1. 牙收841.pdf